除湿加湿一体机
净化恒湿一体机
进口品牌除湿机
合资品牌除湿机
加湿除湿一体机
国产品牌除湿机
泳池专用除湿机
防爆专用除湿机
新风专用除湿机
升温型除湿机组
调温型除湿机组
降温型除湿机组
档案专用除湿机
小型转轮除湿机
小型吊顶除湿机
净化恒温恒湿机
电子厂房除湿机
工业型除湿机组
管道工业除湿机
工业高温除湿机
人防专用除湿机
医用专业除湿机
冷库专用除湿机
实验室用除湿机
 
搜索结果

昨天下午,河南农民高炎龙正式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《国家赔偿申请书》,就其被认定为杀人犯判决并羁押提出国家赔偿申请。其法律援助的律师表示,该案系“两高”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,全国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结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。除湿机

■最新进展

法院立案庭已收下赔偿申请书

昨天是元旦假期后的第一天工作日,高炎龙即拿着《国家赔偿申请书》,来到三门峡市中院立案大厅,要求该院对其进行国家赔偿。工业除湿机

该《国家赔偿申请书》显示,高炎龙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三门峡中院对其书面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,消除不良影响,并要求赔偿被羁押2410天的赔偿金约52.9万元(从1992年1月13日被带走控制算起,至1998年8月21日取保候审释放日止,每日赔偿金额219.72元,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赔偿标准计算)。

此外,高炎龙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经营损失50万元,“我当年从事编织袋买卖生意,从四川成都厂家买进编织袋,运回河南后卖给个体工商户,每年能有8万元左右

的收入。我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‘抢劫杀人’抓捕后,关押2410日才被取保释放出来,造成近7年的经营损失,至少有50万元。”

高炎龙称,他在被关押期间曾遭到公安机关的“刑讯逼供”,随后他向记者展示了其手腕上等处留下的伤疤。高炎龙说,这给其精神上遭受极大伤害,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万元。

前述赔偿共计近203万元。高炎龙称,他将该申请书递交给三门峡市中院立案大厅内的刑事赔偿立案窗口,工作人员留下其联系方式后称将向科长汇报,让其先等消息。

昨天下午,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三门峡中院宣传科,对方称不知情,让记者联系赔偿办,但赔偿办电话始终无人接听。

■案件回顾

河南杀人案发回重审十八年无果

1992年1月21日,河南农民高炎龙因涉嫌抢劫杀人罪,被原灵宝县公安局(现灵宝市公安局)刑拘。后来,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以他犯抢劫罪判处死缓。

高炎龙始终不服判决,并一再坚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,并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。

高炎龙上诉后,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。1998年8月21日,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。此后的近十八年里,案件再也没有重审。媒体报道后,引起舆论广泛关注。

12月21日,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告诉高炎龙,三门峡市政法委已牵头当地公检法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,启动复查程序。

■律师说法

新法施行后首起向法院申请赔偿案

为高炎龙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刘晓原表示,虽然灵宝市公安局至今未解除对高炎龙的取保候审、未对高炎龙撤案,三门峡市检察院也未提请三门峡市中院法庭恢复审理、未撤诉,三门峡中院也未结案,但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新出台的

《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高炎龙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。

该最新司法解释规定,解除、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,但是符

合“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,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”,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,属于国家赔偿范围。

刘晓原还表示,昨天是元旦假期后上班第一天,此案应属新的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施行后,全国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结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。按法律规定,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。奥特思普科技除湿机

机房专用加湿机 空调配套加湿器 北京机房加湿器 净化新风机 机房专用加湿器 奥特思普除湿机 
首页 | 公司简介 | 新闻中心 | 产品目录 | 成功案例| 客户服务 | 技术支持 | 招贤纳士 | 下载中心 | 联系我们 | 网站地图

奥特思普致力于:工业除湿机 除湿加湿一体机 泳池除湿机组 新风除湿机 净化加湿除湿机 小型转轮除湿机 吊顶式除湿机 档案除湿机 
北京奥特思普科技有限公司 
    版权所有:Beijing Orient-Sunup Science & Technology Co.,Ltd
电话:010-51267258 010-51266396   传真:010-57984660
http://www.cn-chushi.com 
   Email:cn-chushi@126.com 
京ICP备11002349号-3

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1327号